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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城民初字第1171号

孙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2013)德城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牛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审判员  傅雯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