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2013)德城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牛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审判员 傅雯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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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2013)德城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牛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审判员 傅雯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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