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265号
原告: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南官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运扬,村主任。
被告:李某某,男,52岁,汉族,农民,住山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南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南官庄村村民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相同利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美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