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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下刑初字第340号

秦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3-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下刑初字第34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3)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骆燕独任审判,同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明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9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秦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A·052**黑色桑塔纳牌轿车,沿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万家星城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测试,被告人秦某酒精含量为99mg/100ml;后经抽取被告人秦某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秦某的供述,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呼吸酒精测试单、现场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秦某一案有关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身份信息、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骆   燕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傅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