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鹿西商初字第89号

王海霞与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海霞,张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鹿西商初字第89号

原告:王海霞,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张彪,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代理人:孙志云,浙江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霞与被告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对被告张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霞撤回对被告张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海霞负担。

审判员 林 铬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茜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