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鹿西商初字第89号
原告:王海霞,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张彪,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代理人:孙志云,浙江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霞与被告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对被告张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霞撤回对被告张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海霞负担。
审判员 林 铬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茜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