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944号
原告:黄秀芬,农民。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气象北路338-3号。
负责人:章以鑫,经理。
被告:邵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芬与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邵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秀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黄秀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 荣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周敏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