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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民初字第944号

黄秀芬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邵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秀芬,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邵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944号

原告:黄秀芬,农民。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气象北路338-3号。

负责人:章以鑫,经理。

被告:邵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芬与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邵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秀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黄秀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 荣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周敏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