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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临执字第128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石化支行、俞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石化支行,俞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临执字第12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石化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化工城。法定代表人赵新茂,行长。被执行人俞杰,男,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石化支行申请执行俞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临民初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8年2月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于2013年5月11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5)临民初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军昌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