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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3755号

3755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楚存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楚存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3755号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晓明,。委托代理人张辉,198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楚存恭,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给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之前,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张广鲁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竺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