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3755号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晓明,。委托代理人张辉,198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楚存恭,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给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之前,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张广鲁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竺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