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绍辖终字第158号

绍兴县家乐纺织有限公司诉裘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6-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裘某某,某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辖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县某某街道某某村。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上诉人裘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商初字第6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应由实际借款人张某某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某县家乐纺织有限公司持《借款协议》等证据,以某某县某某塑业有限公司、张某某、上诉人裘某某为共同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某某县某某塑业有限公司、上诉人裘某某住所地均在某某县。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某某

审 判 员  蒋某某

代理

审判员  傅某某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某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