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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1235号

原告肖汉俊诉被告肖安安、肖建安、肖建修、肖建平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肖某1,肖某2,肖某3,肖某4,肖某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235号原告肖某1,男,192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含元殿村村民,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肖某2,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含元殿村村民,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肖某3,男,1952年出生,汉族,含元殿村村民,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肖某4,男,1955年出生,汉族,含元殿村村民,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肖某5,男,1957年出生,汉族,含元殿村村民,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1诉被告肖某2、肖某3、肖某4、肖某5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1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1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1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某1承担。

审判员  陆虹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穆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