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235号原告肖某1,男,192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含元殿村村民,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肖某2,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含元殿村村民,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肖某3,男,1952年出生,汉族,含元殿村村民,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肖某4,男,1955年出生,汉族,含元殿村村民,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肖某5,男,1957年出生,汉族,含元殿村村民,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1诉被告肖某2、肖某3、肖某4、肖某5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1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1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1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某1承担。
审判员 陆虹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穆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