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邑民初字第616号原告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富民路中段66号。法定代表人,杨仕康,董事长。被告傅桂君,女,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诉傅桂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傅桂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友春
代理
审判员 严睿吉
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安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