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325-1号原告李可国。被告蔡善和。被告程铖。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可国与被告蔡善和、程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蔡善和在古城中学的工资款每月2500元整,直至额满240000元为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全显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