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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2325-1号

李可国与蔡善和、程铖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可国,蔡善和,程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325-1号原告李可国。被告蔡善和。被告程铖。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可国与被告蔡善和、程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蔡善和在古城中学的工资款每月2500元整,直至额满240000元为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全显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