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148号原告杭州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荣进。委托代理人梁月军、徐飞。被告陈金法。被告项建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金法、项建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 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张洁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