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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630号

张美勇与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美勇;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630号

原告:张美勇,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王顺谟、张锐,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8685297-9。

法定代表人:项兆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榴榴、胡正发,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美勇与被告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何修胜

审 判 员  于月华

人民陪审员  马 利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金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