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566号原告许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振华,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6日因与被告就彩礼的数额未达成协议,以给被告一段时间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刘浩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