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536号罪犯蓝凤荣,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金堂县人,现在金堂监狱服刑。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金堂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蓝凤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违法所得41.7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蓝凤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75.5分。另查明,蓝凤荣2013年2月28日缴纳罚金4000元,余16000元和退赔违法所得未履行,四川省金堂县赵镇三江社区证明家庭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蓝凤荣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蓝凤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九年七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芳
代理
审判员 张卫东
代理
审判员 何云鹏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