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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926号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85)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孟某甲,张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926号原告孟某甲。法定代理人孟某。委托代理人孟某乙。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某的地址不详,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延峰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