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877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张某乙,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永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均系离异再婚,2010年2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17日生育一女孩张某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脾气暴躁、蛮横霸道,双方经常发生吵架,吵完架后被告就赌气外出。被告对原告女儿张某丁也漠不关心,经常打骂张某丁。另外被告婚后与原告母亲经常发生纠纷,不关心原告母亲的生活。2013年4月30日,原告外甥女结婚时原告母亲给了1000元礼金,被告得知后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责骂原告母亲。同年5月23日,在得知原告母亲准备去看其外孙女时,被告将原告母亲的衣服等物品从楼上扔下,并且恶语咒骂,为此村委干部及派出所干警还到现场制止。被告的行为使原告母亲的病情复发加重,后不得不被送往医院抢救才无大碍。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女张某丙。
被告辩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属实,婚后被告与原告及其女儿、母亲均相处很好。只是因原告母亲在给其外孙女家送礼金方面,被告认为其做法不公,曾好意提醒,才引起了原告二姐及其母亲的误解。现婚生女张某丙年龄尚小且是女孩,需要父母双方关怀,故不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均系离异,原告与其前妻所生女儿张某丁与其一起生活。2010年2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6月1日在洋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2011年5月17日生育一女孩张某丙。2013年4月30日,被告因原告母亲给外孙女结婚礼金的事与原告母亲产生矛盾,进而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失睦。2013年5月2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坚持要求离婚,但并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已生育一女,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及家庭成员关系,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沟通,正确理夫妻关系及家庭成员关系,夫妻关系尚可改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要求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永恒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