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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行初字第8号

马仪民、马来莹与衡水市教育局行政管理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5-23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仪民,马来莹,衡水市教育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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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衡桃行初字第8号原告马仪民,女,汉族,2000年6月2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理人马来莹,原告马仪民之父。原告马来莹,男,汉族,1974年4月27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衡水市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景岳,职务局长。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建东,衡水市教育局干部,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马仪民、马来莹诉被告衡水市教育局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法定机关对马仪民上学事宜已尽职尽责,圆满处理完毕为由,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仪民、马来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长宫卫红

审 判 员  扈荣振

人民陪审员  马 玲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荀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