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372号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李年,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程志杰,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有过婚史,于2003年二人认识往来,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无共同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双方尚能珍惜再婚感情,2009年夏天,被告开始在外打工,经常借口加班有家不回。原告为此曾到被告单位找领导了解情况,得知被告不仅未加班,反而是下班后与男性朋友共同离开,双方由此矛盾逐渐加深,2011年11月被告搬出居住,2012年3月原告村里分钱后,被告回家说其母亲患病需要用钱取走了7000元,后至今不回家。现原告深感家已不家,夫妻关系形同虚设,并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法院判决承担。
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与被告过了十几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再有,××××年结婚时,被告借款盖的二层楼房,是原告与被告的共同财产,现在原告提出离婚,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处理。最后,原、被告在一起生活了13年,在河南老家还盖有房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婚生子女。原告与其前妻生有一儿一女,女儿已经出嫁。被告与其前夫生有一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需要双方共同维护才能长久,原、被告婚前经过了充分的了解后才登记结婚的,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在一起生活了十余年,亦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夫妻关系。虽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原、被告均系再婚,应对感情的理解更加深刻,对家庭生活更加珍惜,故依法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望原、被告尽释前嫌,重归于好,共同建设美好家园。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天鲁
审 判 员 景振宇
代理
审判员 石 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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