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341-1号
申请执行人:朱子龙,男,汉族,1988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张龙,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宏方,女,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一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江宏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将滁州市紫薇北路西电厂宿舍2幢205室过户至朱子龙名下,并让出房屋。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江宏方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房地产权利人为江宏方,位于滁州市紫薇北路西电厂宿舍2幢205室的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为朱子龙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 勇
审 判 员 王 苏
审 判 员 凌 林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