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438号
原告:汪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许复敏,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汪某某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汪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 倪勇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继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