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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1438号

汪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438号

原告:汪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许复敏,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汪某某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汪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  倪勇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继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