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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1264号

陆迎春与唐玉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迎春,唐玉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陆迎春,男,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告唐玉仑,男,汉族。

原告陆迎春与被告唐玉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迎春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迎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迎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肖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