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陆迎春,男,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告唐玉仑,男,汉族。
原告陆迎春与被告唐玉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迎春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迎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迎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肖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