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28-5号原告惠州市金永发塑胶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金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军,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东方华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易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晓莉。被告惠州市华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志华。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惠州市金永发塑胶涂料有限公司请求解除(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28号财产保全裁定中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深圳东方华奥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南山支行(账号:44×××13)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4243.38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惠州市金永发塑胶涂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刘运泉所有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14区香林玫瑰花园檀香阁A单元702的房产(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建筑面积:118.94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茂军
审 判 员 卢东明
人民陪审员 钟玉聪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鹏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