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510号
原告:武义县正达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剑。
被告:武义万强日用金属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卢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正达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万强日用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县正达燃料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义县正达燃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义县正达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8元(已减半收取),由武义县正达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杜建跃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叶权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