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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初字第1003号

孙媛媛与山西世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媛媛,山西世贸中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小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孙媛媛,女,1972年5月25日出生,原为北京永芳蝶雅纺织品有限公司太原地区独家经销商,住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北街24号22号楼1单元6号。委托代理人曹元杰,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世贸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7层。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涛,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新源里东区41楼1号。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孙媛媛诉被告山西世贸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卢敬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媛媛,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媛媛诉称,被告与北京永芳蝶雅纺织品在2008年7月20日签订了《山西世贸中心联销合同》以及相关的附件,随后原告成为北京永芳公司在太原地区的独家经销商,经营场地为”山西世贸中心”第四层床品区第F4-CP-04号,经营面积为54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独家经销商严格履行了《山西世贸中心联销合同》以及合同附件的义务,现在双方合作已结束。但是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装修保证金2000元、经营保证金5000元、2010年2月至5月的货款3852.36元,以上共计10852.36元。

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退款事宜,但是被告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被告山西世贸中心(有限公司)辩称,原告陈述属实,欠款属实,同意还款,但是现在公司经营困难,请原告宽限一段时间。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北京永芳蝶雅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山西世贸购物中心联销合同》及附件,同时授权本案原告为北京永芳蝶雅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太原地区的独家经销商,租赁山西世贸中心第四层床品区第F4-CP-04号场地进行经营,经营面积为54平方米。在原被告双方商铺租赁合作结束后,被告尚欠原告装修保证金2000元、经营保证金5000元、2012年2月至5月的货款3852.36元,上述款项计10852.36元。该款项现在尚未支付原告。2012年10月12日北京永芳蝶雅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世贸中心(有限公司)对商铺租赁合作事实及欠款以确认书的形式进行了确认。审理中,被告对原告诉状中的事实及欠款数额均无异议,表示愿意偿还欠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企业档案信息卡、确认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确认书来证明原被告之间欠款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确认书无异议,双方之间欠款事实清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10852.36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山西世贸中心(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媛媛欠款10852.3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山西世贸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卢敬丽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