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620号原告万某某,女。被告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自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