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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民初字第620号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万某某,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620号原告万某某,女。被告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自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