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民申担字第00001号
申请人:安徽安粮典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622424-6),住所地合肥市香樟大道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素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潇文,男。
被
申请人:陶颖,职业不详。
被
申请人:邵荣芬,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安粮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陶颖、邵荣芬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安粮典当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要求本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合肥市东流路15号枫丹城市花园7幢404室,合肥市滨湖世纪城观湖苑9幢102室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申请人典当本金及利息。现被申请人陶颖、邵荣芬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主张的月综合费及利息过高,应予扣减;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申请人于支付当金时扣除利息,应当从本金中扣除;被申请人是本案名义借款人,不是实际借款、用款人,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后,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安徽安粮典当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二、申请人安徽安粮典当有限公司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孝荣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