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鱼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峰。被执行人李拥军。本院在执行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峰、李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艳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