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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085—2号

郗拴仓与张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郗拴仓,张伟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085—2号申请执行人郗拴仓,男,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张伟伟,男,汉族,农民。郗拴仓申请执行张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的(2012)千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郗拴仓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伟伟给付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10211.96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80元。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伟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执行义务,并对其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了核查。被执行人张伟伟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其妻杜苗及其母张多锐在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羊庙信用社的存款7641.96元和4300元,清结了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2)千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张伟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甄文渊执行员  时彦昌执行员  王文凯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