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陈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吕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颖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