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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048号

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陈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吕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颖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