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984号
原告:黄新军
被告:王煜本院收到原告黄新军与被告王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黄新军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新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 林 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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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新军与王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984号
原告:黄新军
被告:王煜本院收到原告黄新军与被告王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黄新军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新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 林 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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