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第150号原告车某甲,学生。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居民。被告车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甲诉被告车某乙增加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国成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