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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崖民初字第150号

车某甲与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车某甲,车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第150号原告车某甲,学生。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居民。被告车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甲诉被告车某乙增加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国成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