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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644号

张某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644号原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某霞。被告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新强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