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321号申请人郝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郝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我院作出的(2010)三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主动履行了案件款1200元,申请人郝某某已受偿,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2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永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