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许卫强。被执行人陈建科。被执行人周卫军。本院在执行许卫强与陈建科、周卫军(2013)台天执民字第716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261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庞卫军
审 判 员 赖小良助理
审判员 丁 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克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