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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716号

许卫强与陈建科、周卫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天台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许卫强,陈建科,周卫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许卫强。被执行人陈建科。被执行人周卫军。本院在执行许卫强与陈建科、周卫军(2013)台天执民字第716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261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庞卫军

审 判 员  赖小良助理

审判员  丁 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克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