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843号
原告:赵延兴。
被告:王延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延兴诉被告王延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延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延兴负担。
审判员 杨 斌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爱霞 微信公众号“”
赵延兴与王延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843号
原告:赵延兴。
被告:王延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延兴诉被告王延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延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延兴负担。
审判员 杨 斌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爱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