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364号原告韩某,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佟某,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6月2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新成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建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