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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民简初字第439号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简初字第439号原告杨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张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姚 萍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玉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