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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青执字第420-6号

阮淑芳等37名南宁市纬武路21号锦光花苑A栋业主与广西锦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凯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阮淑芳等37名南宁市纬武路21号锦光花苑A栋业主,广西锦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凯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青执字第420-6号申请执行人阮淑芳等37名南宁市纬武路21号锦光花苑A栋业主。被执行人广西锦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园湖路2-3号。法定代表人唐振理,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宁凯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纬武路21号锦光花苑一层。法定代表邹秀珊,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南市民一终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南宁凯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全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