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青执字第420-6号申请执行人阮淑芳等37名南宁市纬武路21号锦光花苑A栋业主。被执行人广西锦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园湖路2-3号。法定代表人唐振理,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宁凯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纬武路21号锦光花苑一层。法定代表邹秀珊,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南市民一终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南宁凯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全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