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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92号

李伙英与深圳市凯隆科创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伙英,深圳市凯隆科创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92号原告李伙英,住址广东省罗定市。被告深圳市凯隆科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裙楼五楼5506。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伙英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伙英负担。

审判员  陈小超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