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92号原告李伙英,住址广东省罗定市。被告深圳市凯隆科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裙楼五楼5506。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伙英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伙英负担。
审判员 陈小超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