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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808号

夏同国与贾霞、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3立民终80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同国,贾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8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圣时,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同国,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霞,住广州市黄埔区。两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神康,系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增城市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3)穗增法民一初字第5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认为,被上诉人据以起诉上诉人的是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上诉人承担的亦是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一般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因此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13)穗增法民一初字第5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涉案房屋位于增城市荔城街,即在原审法院受理案件的辖区范围内,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逸思

代理

审判员  吴 湛

代理

审判员  彭 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