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208号
原告:徐群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耀庭。
被告:陈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群宏与被告陈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群宏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群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群宏撤回对被告陈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原告徐群宏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秀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