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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民初字第208号

徐群宏与陈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群宏,陈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208号

原告:徐群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耀庭。

被告:陈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群宏与被告陈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群宏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群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群宏撤回对被告陈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原告徐群宏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秀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