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恢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叶某火。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叶某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0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叶某火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财产或等值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洁莹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