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执字第712号

陈守连与陈守法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守连,陈守富,陈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陈守连。被执行人陈守富。被执行人陈守法。陈守连诉陈守富、陈守法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5日审结。该案(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翠永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