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1569号罪犯李志发,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吴江刑二初字第03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3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李志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李志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志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艳
代理
审判员 倪海力
代理
审判员 李晓磊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亦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