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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1671号

彭季彭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彭季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1671号罪犯彭季彭,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通少刑初字第00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季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0年3月26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4日,本院以(2012)通中刑执字第008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3年5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彭季彭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在服刑期间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彭季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彭季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季彭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艳

代理

审判员  倪海力

代理

审判员  李晓磊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亦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