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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276号

郑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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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奉化���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276号

原告:郑某,农民。

被告:蒋某,农民。本院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审判员  董伯川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金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