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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1153号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大为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永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