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大为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永梅 来源:百度搜索“”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大为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永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