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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324号

林土胜与海南艺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土胜,海南艺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324号原告林土胜。委托代理人陈柏静,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艺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强,海南艺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海南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白金城2号X幢XXX房。法定代表人罗吉林,海南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土胜与被告海南艺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土胜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海南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土胜撤回对被告海南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冯琳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颜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