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045
原告:李某。
被告:熊某,现在杭州市乔司监狱服刑。
原告李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员 丁澍淼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