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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1045

李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045

原告:李某。

被告:熊某,现在杭州市乔司监狱服刑。

原告李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员 丁澍淼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